总局:电梯拟移除出高耗能特种设备目录

发表时间:2020-08-14 15:11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作出修改。

具体内容是:

十八、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四)将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中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维修”修改为“修理”。

(六)删去第二条中的“电梯”。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事实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电梯的两个最重要条款是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而征求意见中对这两个条款中涉及到电梯的内容都进行了删除,因此可以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彻底与电梯无关。


第二条和第十一条分别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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